來原【Yahoo論壇/林青弘】文大宿舍沒解套 柯P套牢侯友宜
「文化大學宿舍案」經由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後,認為「學生宿舍」不是「教育設施」而是「寄宿住宅」,並且以此違規使用事實,通知又昱與文化大學,限期於兩個月內改善。借貸借錢借錢網借錢票貼借錢借款台中借貸高雄借貸高雄票貼 屏東優質當舖
依據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》第93條規定,大群館若是違規使用,屬於「第三類」的違規,依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「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,其使用之繼續、中斷、停止、擴充或變更,依下列規定辦理:二、第三類者,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,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。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對於「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」的行政規定有何解釋?
其次,再按《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》之規定,如果大群館確有違規使用,依此作業程序處理第三類違規,第一階段應為:「處違規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罰鍰,限期三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,並副知建築物(或土地)所有權人」。惟查,都發局的發函是要求文化大學於二個月內改善,而且都發局自稱此為行政指導,不是行政處分。
按《行政程序法》第165條:「本法所稱行政指導,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,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,以輔導、協助、勸告、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,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。」第166條:「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,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,不得濫用。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,行政機關應即停止,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。」第167條:「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,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、內容、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。前項明示,得以書面、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。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,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,應以書面為之。」
依上開規定,都發局的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,又昱、文化大學若是明確拒絕指導,都發局即應停止行政指導,而且不能因此對又昱、文化大學處罰;行政指導也應該明示目的、內容及負責指導者,柯市長對著媒體公開說又昱直接租給學生就合法,由文化大學當成宿舍就不合法的說法,是否為正式的行政指導?若是,都發局的函文為何不敢公開明示?柯文哲市長是否願意擔任法定的行政指導人而承擔所有責任與後果?
再來,教育部依據《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修正規定》將大群館420床位認定為文化大學「政策績效」的經費補助依據,如果大群館的建物使用與土地使用分區不符規定,豈不是證明教育部違法補助文化大學,相關官員涉及違法圖利?當年簽約的文化大學校長更有可能因此涉嫌背信罪嫌,相關違法可能,是否應該請士林地檢署、監察院依法調查?都發局林局長認定大群館不是教育設施,主因是大群館在校外,這樣的認定是否荒謬無據?
柯P公開所提的「解套」,根本就是挖坑給人跳!侯友宜為了避免深陷文大案,請又昱實業依契約書條款終止契約,才是省事正辦。至於文大學生權益,應由教育部與文化大學共同解決,事主是台北市政府與民進黨台北市議員,學生若找不到同等條件的住宿處,政治責任應由他們承擔。柯P要與民進黨市議員合謀共打侯友宜,都發局的行政認定就不能脫免政治力介入的干預可能。教育部認定大群館是教育設施,才能依法補助,要不然依都發局的認定,有何適法性可以補助違規使用的「寄宿住宅」?民進黨政府「拔管」還有法律意見書可供參酌,台北市政府不把大群館當成教育設施而認定為寄宿住宅,到底有何法律依據與論理?
大群館有館長,類似「生治會」的學生宿舍自治組織,難道寄宿住宅也有?設籍於台北市、新北市、基隆市的文大學生不能申請入住大群館,申請入住大群館還得抽籤,請問都發局,有哪個寄宿住宅有此限制?大群館有文大職員擔任學生住宿生活的輔導員,類似過去的宿舍教官功能,請問都發局,寄宿住宅難道依法也有設置輔導員?大群館住宿的學生,如有違規,先適用文大校規處置,請問都發局,寄宿住宅的寄住者難道也有校規適用?為了選舉就可以政治操作,這就是柯市府不敢說的秘密。